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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对新办的旅游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八条 对设在我市的外商投资的企业(限投资于旅游景区、景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方面),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的旅游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对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在2010年底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外商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内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办旅游开发项目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城镇规划区外的,免予征收,其基础设施配套由开发商自行负责;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给予减半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十二条 对于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年盈利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 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在公路旁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旅游宣传广告牌,免收市县二级行政规费。
  第十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第十六条 经由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可以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建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贴息等手段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旅游业。“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重点用于旅游资源的保护、市重点旅游项目的前期工作、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人才培训教育、旅游市场开发和奖励。用于旅游资源保护设施建设、市重点旅游项目前期工作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按我市规定纳入政府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其他旅游业支出纳入相关部门年度预算。各县区也要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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