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5]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南宁市旅游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宁市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精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宁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旅游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生产用地原属于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
第二条 把未利用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有关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
第三条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沼泽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旅游企业,其旅游基础设施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条 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或租赁旅游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以租赁、承包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或承包金可以按年度缴纳。
第六条 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相应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