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应急指挥部宣布。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见民政局有关预案)
5.3 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会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会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国务院。
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会同自治区地震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储存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电信部门在震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确保应急指挥调度的通信与信息的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城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
│ │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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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抢救 │ 社区志愿者 │ 地方救援队 │ 邻省地震救援队 │
│ 队伍 │ 队伍 │ 国家地震救援队 │ │
│ │ │ 当地驻军部队 │ │
├──────┼───────────┼───────────┼──────────┤
│ 工程抢险 │ 当地抢险队伍 │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 邻省抢险队伍 │
│ 队伍 │ │ │ │
├──────┼───────────┼───────────┼──────────┤
│ 次生灾害 │ 消防部队 │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 邻省特种救援 │
│ 特种救援 │ │ │ 队伍 │
│ 队伍 │ │ │ │
├──────┼───────────┼───────────┼──────────┤
│ 医疗救护 │ 当地的 │ 当地医院的 │ 附近军队医疗队 │
│ 队伍 │ 急救医疗队伍 │ 后备医疗队 │ │
├──────┼───────────┼───────────┼──────────┤
│ 地震现场 │ 南宁市地震局 │ 自治区地震局 │ 邻省地震局 │
│ 应急队伍 │ 现场应急队伍 │ 现场应急队伍 │ 现场应急队伍 │
├──────┼───────────┼───────────┼──────────┤
│ 建筑物 │市地震局和市建设委员会│自治区建设厅、中国地震│ 邻省地震局和 │
│ 安全鉴定 │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局和建设部建筑物安全鉴│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
│ 队伍 │ │ 定队伍 │ 队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