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 地震灾害现场的通讯
市应急办启动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讯网络设备和派出应急通讯车,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市电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5 紧急处置
4.5.1 地震废墟生命搜索与营救行动的基本程序
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利用搜索犬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4.5.2 救援队伍分工协作程序
不同处置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震损建筑物危险评估: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
危险品处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现场安全监视:接到现场指挥部的余震警报,视震情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监视相邻区域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监视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县、区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9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配合自治区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市地震局协助自治区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
4.10 新闻发布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由国务院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其余地震灾害事件的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地震灾害事件信息的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以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