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应急职能部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命令后,立即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相应预案的要求,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实施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交通运输保障组、通讯保障组、电力保障组、物资供应组、灾民安置组、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维护社会治安组、重要目标警卫组、消防组、次生灾害防御组、地震监测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应急资金组、宣传报道组等各救灾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在最短时间内与震区所在地政府相应的救灾工作组一起开展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紧急情况下,现场指挥部也可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市地震应急指挥部。
4.3.4 Ⅳ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地震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4.3.4.1 地震灾害所在地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所在地县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公室、市地震局;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
4.3.4.2 市地震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作为接受灾情报告第一责任单位,了解震情和灾情,应迅速把整理后的灾情向市应急办公室和自治区地震局震情值班室报告。
市地震局迅速启动灾情评估系统,利用数据库资料,对灾区进行快速震害预估。视情况,派出现场工作队伍。
4.4 指挥与协调
4.4.1 紧急救援职能和部门分工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市应急指挥部运用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的应急联动指挥调度系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市紧急处置和救援职能和部门分工如下,行动计划详见各有关部门预案。
4.4.1.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组
负责单位:南宁警备区
成员单位:武警南宁市支队、武警南宁市消防支队。
协调驻军,迅速调集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4.1.2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负责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药监局、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南宁警备区后勤部、市红十字会。
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进入灾区,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和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筹集和储运医疗所需的药品、器械。
4.4.1.3 交通运输保障组
负责单位:市交通局
成员单位:柳铁南宁地区办事处、民航南宁站、南宁公
路管理局、南宁航运总公司。
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港口、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4.1.4 通讯保障组
负责单位: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
成员单位:广西移动通信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联合通信公司南宁分公司、南宁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南宁市信息办。
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配备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专用无线电台和指挥部要求的其他通讯设备。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灾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4.1.5 电力保障组
负责单位:市经济委员会
成员单位:南宁供电局
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
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4.4.1.6 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组
负责单位:市商务局
成员单位:市粮食局
组织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4.1.7 救灾物资供应组
负责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员单位:市物资集团总公司、供销合作社、南宁石油分公司
组织、调运抗震救灾必需的物资设备。管理好国内、国外救灾物资。
4.4.1.8 灾民安置组
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红十字会
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制定救灾标准,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国内外和社会各界援助、捐赠款物的接受和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