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Ⅰ级响应
由南宁市应急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
4.3.1.1 南宁市应急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确定后,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南宁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报告震情。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立即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报告国务院并抄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市应急总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启动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宣布震区进入30天震后应急期;实施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4.3.2 Ⅱ级响应
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国务院、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和协调。
4.3.2.1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确定后,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报告震情。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震区进入20天震后应急期;启动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接受灾情报告第一责任单位,应迅速把整理后的灾情报告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市应急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值班室、自治区地震局震情值班室。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启动灾情评估系统,利用数据库资料,对灾区进行快速震害预估。震后3小时内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在市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召开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市地震局的震后趋势初步判定意见和初步灾情报告,并作出救灾部署,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建立现场指挥部,并随时听取救灾进展报告,视情况及时调整震后应急期在内的各项救灾工作部署。
经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授权,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1、2、6、6、6小时间隔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和灾情,请求支援并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
南宁市各应急职能部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命令后,立即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相应预案的要求,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实施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交通运输保障组、通讯保障组、电力保障组、物资供应组、灾民安置组、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组、维护社会治安组、重要目标警卫组、消防组、次生灾害防御组、地震监测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应急资金组、宣传报道组等各救灾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在最短时间内与震区所在地政府相应的救灾工作组一起开展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在地震应急处置过程中,要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紧急情况下,现场指挥部也可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市地震应急指挥部。
4.3.3 Ⅲ级响应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接受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和协调。
4.3.3.1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地震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地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进行震灾救助。
4.3.3.2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确定后,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报告震情。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震区进入10天震后应急期;启动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接受灾情报告第一责任单位,应迅速把整理后的灾情报告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市应急办公室。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启动灾情评估系统,利用数据库资料,快速对灾区进行震害预评估。震后3小时内由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在市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召开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市地震局的震后趋势初步判定意见和初步灾情报告,并作出救灾部署,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建立现场指挥部;并随时听取救灾进展报告,视情况及时调整震后应急期在内的各项救灾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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