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按国务院的分级标准划分;较大地震灾害事件、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指定,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分级标准制定发布前,按我国和我区现行地震管理部门的分级标准执行。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至50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0至300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5.0级以上;发生在我区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见附录8.2)(略)
4.1.2 地震应急响应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地震应急预案,接受国务院、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地震应急预案,接受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地震应急预案,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地震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发生跨市区的地震灾害时,或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时,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南宁市地震局系统的震情速报
南宁市及邻近地区震级大于等于3.5级的地震,市地震台网中心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
4.2.2 南宁市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是指南宁市地震系统内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震区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迅速启动当地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地震局。
市地震局要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应急办公室和自治区地震局,向市应急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将及时了解和掌握到的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应急办公室和自治区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南宁市地震灾情速报示意图见附件8.3,南宁市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见附件8.4)(略)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市地震、民政、公安、安全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续报。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地震应急指挥部报告,经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应急办公室和自治区地震局。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网址。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市台办或外事办。市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外事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国家通报。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
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
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南宁市震情简报格式详见附录8.5)(略)
4.3 基本响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