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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四部门《关于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四部门《关于
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自备水源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市政公用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关于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意见

(市建委、市政公用局、财政局、物价局 2005年11月)


  为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障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征收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由自备水源单位供水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用户(含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自备水源单位是指经批准自建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户提供用水的单位。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含内外秦淮河、马汊河、金川河、南北十里长沟、朱家山河、金汤河、姜桥河等等)。
  二、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征收责任部门。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受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委托负责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三、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水价统一收取。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应足额征收,及时上缴财政,不得侵占和挪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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