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认真落实改制后职工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并在国家对企业工资的调控范围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和办法。从改制之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既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未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而由地方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职工,改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改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核定后支付基本养老金。改制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及调整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办法不再改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单位,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六)妥善处置改制单位资产。对转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核销、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净资产作价、土地使用权处置等,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规范操作,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处置城市市政公用企事业改制单位国有资产必须经过资产评估,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拍卖竞价。在同等条件下,原单位职工可优先购买。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七)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城市政府是组织实施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资委、工商行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改革的稳妥推进。
(十八)抓好试点,分类指导。各城市政府和各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认真做好改革的宣传工作,防止引发新的矛盾,为推进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坚持典型引路,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开。已经实施改革的市、县,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和完善改革工作。尚未实施改革的市、县,要在今年三季度末前制定出实施方案,年底前开展改革试点,并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推广,务求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