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快完善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地方性法规,规范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健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特许经营权招投标制度、市政公用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评价考核制度,推行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责任制度,以确保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确保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十二)建立合理的价费机制。按照“企业生产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的产品、服务价格,并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年度价格指数,在进行价格听证后,适时予以调整。市政维护、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公厕保洁等作业费用按定额核算,确定成本,并适时予以调整。
五、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支持力度。
(十三)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投入。市政公用企业因承担政府确定的公益性任务而引起的部分政策性亏损项目,经营企业要尽力通过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来消化;对消化政策性亏损确有困难的企业,财政根据价格差额和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城市市政、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养护维修费用,应按照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依据作业合同拨付。在改制过渡期内,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改制单位原有财政补贴数额按上一年基数维持3年,逐年递减。财政补贴的资金,主要用于规定补亏、安置分流富余人员和行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各市州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在改制过渡期内,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由单位原主管部门代缴,所需经费从原渠道解决。
(十四)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做好改制企事业单位人员安置工作。城市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制要制定转换劳动关系和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原单位职工,并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工资立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鼓励就业再就业的政策,实行主辅分离,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在3年改制过渡期内,要力争做到体制平稳过渡、职工劳动关系平稳过渡、管理层平稳过渡。改制后保留国有资本的企业,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今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并计发经济补偿金。改制后不保留国有资本的企业,原单位应先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事业单位改制后要相应核减事业编制,其人员分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根据各改制单位实际情况,广开门路,先“挖渠”、后分流,采取提前退休、学习进修、兴办新产业等多种办法妥善安置富余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