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地要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要给予适当优惠。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各类劳动力市场,开辟退役士兵服务专栏,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沟通就业渠道,做好就业指导。
(三)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对已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待遇,及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对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非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三、组织领导
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国家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目前,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城镇退役士兵长期得不到妥善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导致上访不断,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建立健全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民政、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工作。各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区市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能评选为双拥先进单位。对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要及时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任务;对因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以及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