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5]53号 2005年8月24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在甘各单位,各军分区: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条件
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一、二期编余士官,以及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安置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查安置对象的安置资格,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安置措施
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2004年底以前退役后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必须于2005年8月底前全部开出安置介绍信,安排自谋职业的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一次性经济补助。各级政府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2004年底以前的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各地要坚决维护《
兵役法》的严肃性,按照“属地管理、分类负责”的原则,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合理制订安置计划。中央在甘和省属企业的安置计划由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编制下达。各市州、县区市所属单位的计划,以及省上未下达计划的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业,由所在地政府下达计划。全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安置计划,由省人事厅编制计划并与省民政厅共同下达,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