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26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畜屠宰管理,保证家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畜是指猪、牛、羊。
本办法所称的家畜产品是指屠宰后未经加工的家畜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乡镇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牧、工商、卫生、质监、公安、民族事务、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应当符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七条规定,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及屠宰工艺。
第六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布局、建设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