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
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1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

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加快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配套领域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是指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人(以下简称指定借款人)承贷的政府信用额度项目贷款资金。
  第三条 凡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信用为基础,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借统还原则: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借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函[2005]102号)的规定,由指定借款人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并负责统一还款,指定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还款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安排资金对借款人进行补贴还款,其补贴还款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增加对指定借款人的资本投入。
  (二)专款专用原则: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必须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