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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通过公开招聘,新进事业单位的初任人员(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调动的人员除外),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逐步建立独立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的自成体系的事业单位新进初任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现行规定办理,单位缴费部分按“分级负责,原单位性质不变、经费渠道不变”的办法,各负其责。事业单位新进初任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设立单独的基金专户和收支帐户,并核定编制,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设置专门的行政管理经办机构,实行单独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人事、编制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人员进入事业单位的,其退休养老方式与本单位原在编人员相同。
  第九条 纪律
  (一)回避。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为本单位行政领导副职或者在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工作。
  公开招聘工作组织成员在招聘工作中,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监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
  (三)违纪处理。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不按编制限额和经批准的招聘计划(方案)以及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不予认可,对所涉及的聘用人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予下达增人计划、不予办理工资手续,编制部门不予办理入编手续。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并在1年内禁止应聘事业单位岗位和参加公务员考试。对造成恶劣影响且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严格公开招聘考试的命题管理,加强试题的安全保密措施,对在考试与招聘工作中泄题、漏题或有相关舞弊行为的人员从严处罚。
  第十条 附则
  (一)各市、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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