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5]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范围
在本自治区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国家指令性、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命的单位负责人及涉密岗位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 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面向社会,以科学的人才观选人用人;
(二)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的原则。
第四条 条件
应聘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知识、能力,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执业(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方式
公开招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或考核。考试原则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初级岗位人员,应采用公开考试的方式;招聘中高级岗位人员,应采用行之有效的考核方式。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用人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可以采用严格考查、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