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切实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一)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突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物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等重点领域和单位,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各地产业结构和火灾事故发生特点,针对性地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工作。海曙、江东、江北和鄞州中心区等地要重点开展办公楼、综合楼、商住楼等多产权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慈溪、余姚、象山、宁海等地要重点开展中小企业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坚决依法取缔“三合一”企业;北仑、镇海、大榭等地要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二)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广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强化内部安全管理,保证消防安全工作投入,积极改善消防设施,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排查火灾隐患应不少于两次),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在认真排查火灾隐患的基础上,对那些可能造成群死群伤、财产重大损失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有关问题,明确整改责任主体、督办单位和整改期限,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资金投入。公安、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协助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消除致灾因素,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加快公共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一)严格落实消防规划。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消防建设工作,夯实消防安全基础。新、改、扩建工程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严格依法履行消防审核与验收手续,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要按照
《消防法》和《
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高起点编制好我市消防“十一?五”规划,进一步重视消防工作长远发展。同时,各地要结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完善本地消防专项规划,确保200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建制镇(街道)的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城镇消防专项规划要包括消防站等消防设施布局、消防供水、通信、消防通道和消防装备等内容,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形成完整的城镇消防规划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