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消防工作的考核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指标的控制和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
《消防法》、《宁波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市政府令第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
(一)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2〕61号)精神,落实社区消防工作责任。公安、民政、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公安部、中央综治委办公室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5〕10号)有关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推进社区消防工作的合力。公安部门要以消防大队、基层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室为依托,具体指导、帮助社区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消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并帮助解决社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有关困难和问题。规划和市政建设部门要抓好社区特别是新建社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确保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器材建设的同步到位。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履行职责,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一些建设较早的住宅小区,要增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入,从基础抓起,不断补充完善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达到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同时,整合社区消防资源,充分发挥社区中介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以及驻社区单位在社区消防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实行社区消防共建,努力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群众积极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新格局。
(二)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各地要根据
公安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7号)精神,认真制定当地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发展目标。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责任,把村镇消防事业建设纳入财政预算范围,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村镇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辖区消防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村镇及乡镇企业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督促检查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同时,要把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活动中,紧密结合农村实际,突出农村特色,将消防宣传渗透到农村各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