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一日
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努力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消防安全保障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0号)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甬政发〔2005〕3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近年来,我市消防安全工作虽然得到明显改善,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安全保障。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市消防工作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消防安全责任制尚未得到很好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全社会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仍然较弱。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确保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有关规定,切实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责,加快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及时协调解决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以及保障经费投入等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贸易、安监、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市政、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各级政府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
《消防法》赋予的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抢险救灾职责,充分发挥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及时研究提出有关消防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同时,继续加强队伍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抓好值勤训练,开展科技练兵,实施科技强警,不断提高“灭大火、打恶仗、抢重险、救大灾”的能力。广大公安派出所也要按照《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与消防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共同提高我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