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部分村民因各种原因没有得到确权土地,抢种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土地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农户承包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被抢种农户起诉要求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的,依法受理。
(六)因土地流转合同引发的纠纷,是否受理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对自己承包土地依法流转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土地流转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土地流转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七)承包农户家庭内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产生的纠纷,是否受理
家庭内部成员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产生的纠纷,属于家庭成员之间析产纠纷,依法受理。
(八)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或者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情况下,承包土地被收回发生的纠纷,是否受理
结婚者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离婚者、丧偶者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收回其原承包地,结婚者、离婚者、丧偶者起诉要求退还原承包土地,恢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受理。
(九)因发包方收回农户承包土地、改变用途引发的纠纷,是否受理
承包农户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改变土地用途而无合法审批手续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请求确认土地收回行为无效的,应当受理。
承包农户对行政机关批准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受理。
(十)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现在农户要求退还原承包土地,是否受理
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以外的人员或者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包农户要求退还被收回承包地继续耕作的,依法受理。
《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发生的纠纷,亦应按照以上原则受理。
(十一)因税费改革及农业税减免等政策影响,少数失地村民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受理
因税费改革及农业税减免等政策影响,少数失地村民恢复种地积极性,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先作当事人工作寻求行政手段解决,坚持起诉的,依法受理。
(十二)因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引发的纠纷,是否受理
1.承包农户以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市、县、乡(镇)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提供集体土地植树的合同无效的,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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