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3.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以承包合同上裁明的承包人作为诉讼当事人。
负责发包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
(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土地承包纠纷做出调解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受理
行政机关就土地承包纠纷做出调解意见,属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对调解意见不服起诉的,依法不予受理。
(四)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村民起诉主张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无效,是否受理
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的村民,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主张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有特定诉讼标的和具体诉讼请求的,依法受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等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处分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财产,如出租村厂房、机械设备等给第三人使用而产生的纠纷,参考以上原则处理。
(五)因二轮延包引发的纠纷,是否受理
1.二轮延包过程中,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到期,除大片土地被政府总体安排以外的原因,发包方不与部分农户续签土地承包合同,农户起诉要求办理延包的,依法受理。
2.二轮延包过程中,承包农户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承包农户起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的,依法受理。
3.二轮延包过程中,经民主议定程序通过承包方案,农户对承包方案不服,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撤销或变更的,不予受理;农户就承包方案的履行起诉的,依法受理;农户对依承包方案调整后的土地质量、位置等不满意,起诉要求调换的,不予受理。
4.二轮延包将承包地重新分包给他人,原承包人以对自己的合理投入及预期利益享有权利为由,起诉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的,依法受理。
5.二轮延包变更承包人,原承包人与新承包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