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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完善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一)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加大养护投入,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路面,对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要及时整改,保持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做好养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按照一次规划、分年实施的要求,在临水、临崖,路堤、边坡高度6米以上和陡坡、急弯等危险路段,逐步完善防撞设施,进行综合整治。对老桥和病害桥梁进行改造。会同公安等部门,按照公路技术标准加强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公路路口的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等设置。要尽快启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坚持“先干线,后支线;先重点,后一般;先试点,后铺开”原则,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努力,全面完成全市国省干线和县道公路上的急弯、陡坡、危险边坡、视距不良、病害桥梁、临崖、平面交叉口等影响行车安全的危险路段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公路标志标线,使我市公路达到安全、美观、畅通目标。各县(市)、区政府要重视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配套经费。
  (二)严格落实公路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时,建设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与公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公路建设项目总体概算。对没有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交通等部门不得允许通过竣工验收和通车。
  (三)加强乡道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督促乡镇(街道)切实抓好辖区内的乡道公路、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改善乡道和农村公路通行环境,确保乡道和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对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客运车辆夜间通行要求的,要督促当地乡镇(街道)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组织人员管理等方法禁止客运车辆通行。交通部门不得审批途经该路段夜间客运班线,加快完善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客运车辆禁止通行”标志,同时还要加强对乡道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监督、指导。
  (四)继续加快“科技兴交”、“科技兴安”步伐。交通部门要在继续推广安装GPS定位系统、道路行车记录仪等信息化设备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具体的应用指导管理办法,督促运输企业落实足够的人力、物力,加强对车辆安全运行的实时监控和有效监控,防止事故发生。要对运输企业和车辆运用GPS情况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营运车辆安全有序运行。各级政府和海事等部门要加大对事故救助尤其是水上交通救助装备、水上交通安全监控系统、重特大事故和险情预警信息系统等技术方面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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