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把好驾驶员培训和考试关。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密切合作,继续加大驾培市场整顿力度,实行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制度,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对一年内连续2次排名最后的驾校应进行严格整顿,由公安部门暂停受理其学员考试。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无证非法驾校和挂靠驾校,清理整顿教练员队伍,加强对教学和培训质量的监督,进一步规范驾培市场。交通部门要全面实行驾驶员培训IC卡计时管理系统,保证学员达到规定培训时间,切实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驾驶员考试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考试规定,严肃考试纪律,特别是要严格大客、大货车驾驶员考试关,提高考核难度,增加实际道路考试内容和比重,共同把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把好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关。凡是申请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员,必须达到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客运车辆、出租汽车和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要调整、充实培训内容,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加快实行营运驾驶员计分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库,对多次违章人员重新培训,直至退出运输市场。海事部门要把好船员考试发证关,加强对船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术水平。
(四)严格客运站场安全监督。交通部门要把水陆客运站场安全监督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严格按照客运站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客运站场安全管理职责。要认真督促客运站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检测设备(其中一级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危险品检测仪,文明汽车客运站要推广安装危险品检测仪),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船。进一步规范车辆出站门检与技术门检制度。加快实施门检人员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确保门检工作落实到位。对不按规定开展门检工作的客运站场、门检人员和不服从车站安全门检检查的营运客车,交通部门要按有关法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车停班整顿等处罚。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客运站外围的巡查力度,杜绝客运车辆出站后即刻超员超载现象,并会同交通等部门加大对无证营运、站外组客等非法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那些达不到汽车客运站场设立要求的乡镇客运发车点、停靠点以及其它未经交通部门批准的汽车客运站场,当地政府要负责加强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符合客运站场设立要求后报交通部门批准设立。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监管。以落实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政府责任制为核心,以交通等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全面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乡镇(街道)落实机构、经费、人员,加强日常监督,确保乡镇船舶和渡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