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2005)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的流动人口,应先登记人口信息,经核实后办理《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 育龄流动人口应向居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交验《婚育证明》,并服从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申办下列事项:
  (一)就业或求职,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二)申领工商营业执照、驾驶证、边境通行证等有关证照;
  (三)按规定申办子女入学、入托手续;
  (四)依照本市户口政策申办常住户口;
  (五)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结婚的,在正常履行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及卫生检疫手续后,凭结婚证、本人身份证和配偶有效入出境证件,可办理旅游(探亲)签证延期、《华侨、港澳同胞暂住证》以及台湾居民签注和暂住加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实行查验制度。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
  《居住证》遗失、损坏或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换领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骗取、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居住证》和《婚育证明》。
  第二十六条 招用、聘用流动人口或为流动人口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招用、聘用或留宿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带领或督促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三)带领或督促流动人口按规定办理《居住证》的换领、补领、变更手续;
  (四)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五)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租、转租房屋的,应当在房屋出租后3日内,持房屋权属有效证件、个人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房产行政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与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公安派出所签订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责任书。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