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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2005)

  (一)组织贯彻实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并组织考核、奖惩;
  (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三)组织、领导、监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开展工作,并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四)收集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基本情况;
  (五)组织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
  (六)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的综合管理服务机构。
  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建成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其他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核定编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流动人口集中的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需要,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作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的分支机构。
  第十条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
  (二)采集出租房管理信息;
  (三)办理《居住证》,查验《婚育证明》;
  (四)负责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服务、出租房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五)完成其他相关职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人口信息管理,建立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系统;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制;
  (三)对出租房屋实施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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