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规范政务公开的程序。政务公开采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条途径。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有效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做到日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依法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水、电、气、公交、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也要实行办事公开,要以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为重点,及时将服务内容、工作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服务承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责任追究等办法向社会公开。
  三、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措施
  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保障政务公开规范推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结合实际,深入调研,围绕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工作标准、时限要求、审批权限、服务承诺等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特别是要健全和完善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政务情况的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向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发布制度;建立政务公开的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制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使政务公开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积极推进政务公开的立法工作。要不断总结我省推行政务公开的实践经验,抓紧制定《江西省政务公开条例》,各设区市和省政府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办法,明确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及责任单位,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完善政务公开监督措施。要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特邀监督制度,认真听取群众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层级监督。监察、审计等机关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
  四、进一步加强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