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切实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乡(镇)要重点公开以下内容:(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情况;(二)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三)乡(镇)经济实体的承包、租赁、拍卖;(四)土地征用,筹资筹劳情况;(五)计划生育情况;(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市、县(市、区)要重点公开以下内容:(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二)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三)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公务员的招录;(四)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五)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六)财政预决算报告;(七)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八)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九)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十)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十一)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十三)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十四)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十五)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重点公开以下内容:(一)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总体规划;(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三)财政预决算报告;(四)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五)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公务员的招录;(六)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七)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九)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十)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和公布本级政府政务公开的详细目录,省直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本系统政务公开的详细目录,明确政务公开的项目、形式、程序、时限和监督检查办法等。乡(镇)政府政务公开的详细目录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和公布。
行政机关可采用下列形式公开政务:(一)政府公报;(二)政府网站;(三)政务公开栏;(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五)政府服务、监督热线电话、电子信箱;(六)政务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评议会、工作通报会;(七)旁听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八)新闻发布会;(九)新闻传媒;(十)宣传资料;(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各地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凡是有利于群众知情、群众办事、群众监督的形式都可以采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