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5年11月7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推行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通过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行政效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经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务公开的内容规范、形式完善、程序严密、工作机制健全,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乡(镇)政务公开要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全面规范,监督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体制、机制和制度进一步健全;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全面推行,明确内容和形式,并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加强对本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水、电、气、公交、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对公开的事项,要真正做到方便群众办事、知情和参与,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