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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困难就业人员参保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对原已参加社会保险、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4050”人员,非本人原因不能实现再就业的,经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可按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劳社就〔2005〕17号)规定为其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八)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将省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调整为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调整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实施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各地的就业再就业工作,通报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完成目标任务和落实政策情况。要重点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解决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
  (三十)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用于支持就业的资金规模不减,并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一)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决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的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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