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等就业社会化服务许可制度,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部门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承担着统筹城乡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责。已建立的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充分发挥统筹城乡就业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作用,加强辖区内就业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就业档案,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在加强转移就业培训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就业和社会保障任务较重的乡镇,凡尚未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要在2006年底以前建立起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乡镇劳动就业机构的人员编制按已明确的规定落实,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安排。
  (十八)坚持“省内增岗与劳务输出并举,省内培训与省内外就业并重”的方针,加快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市场机制、管理制度的对接。完善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机制。大力推动以劳务输出为主要内容的劳务输出经济实体的发展。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培育劳务输出品牌为重点,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增强我省劳务输出的竞争力,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对吸纳农民工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
  (十九)加强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提高其开拓省外市场、收集就业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处理劳动纠纷、提供就业服务和法律咨询、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水平。对跨省劳务输出数量较多的地方,原则上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在主要输入地统一设立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其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考虑。
  五、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二十)各级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对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压力大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一)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