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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大力推进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设区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
  (七)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初次创业基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教育、科研、经济等部门对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各类社区创业项目,各地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再就业资金解决。
  (九)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组织开展对优惠政策落实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的专项检查,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具体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通用。
  三、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十)优化社会教育培训资源配置,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运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培训成果社会招投标等市场机制,建立职业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进一步优化教育、培训资源的配置,提高职业培训质量。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无论是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都要扩大职业教育的规模,并推进办学体制机制的创新,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十一)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创业后,已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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