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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修正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6号)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1日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督促发展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省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省企业的区域发展状况,定期公布扶持重点,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第五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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