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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5)

第六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并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会议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报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或者以书面形式印发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省人民政府综合性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省长或者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向会议作报告;专题性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向会议作报告;部门性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向会议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的报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可以由相关负责人向会议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后,可以形成审议意见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第七章 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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