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前款所列各项工作计划,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召开主任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商议提出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和会议日期。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主任会议或者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的建议议题,组织开展调研、检查、论证等工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
第八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等正式文稿,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并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等进行研究。
人事任免案等个别议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送达的,提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作出说明,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会议日期、会议建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通过福建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消息,同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以及报告等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开展的调研、检查、论证等活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接到常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及相关议案、报告后,应当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单月下旬召开。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