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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5)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闽常[2005]24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贯彻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体现全省人民的意志,并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省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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