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和报道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适时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的定期、专题报道活动,重点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消费知识,报道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各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举措、特点及成果。要注重典型宣传,及时发布有关食品安全检查、检验及企业信用等方面的信息,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报道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揭露和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并跟踪报道查处情况,震慑违法企业和犯罪分子,教育经营者和群众,形成全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普法、科普等教育,举办行政执法人员、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市场管理人员培训班,增强执法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消费意识和参与意识。
三、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成立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现有的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调整为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委员单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调查研究,参与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2)负责研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阶段性工作目标;(3)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管理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向省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4)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负责提出省级食品安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扶持计划;(5)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专项治理和年度督查工作,对各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做出评价并向省政府报告;(6)定期听取省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监督检查;(7)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在省经贸委。办公室设主任1名和副主任若干名,由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共同组成。
(二)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市、县、区要相应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市、县机构改革的部署,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职能,同时承担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将市、县现有的各级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办承担的职责转到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与方案,明确细化部门分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对于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部门,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