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
(闽政[2005]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推动我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人民政府的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要求,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分工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继续实行“明确目标,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动态管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围绕着“五类产品、一个行业”即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主要食品的污染开展全面治理,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全省食品安全生产加工、流通、标准和认证、质量监管和预警、企业信用、法制保障“六大体系”建设。
我省食品安全“十一五”工作目标是,通过不懈努力,全面完成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十一五”规划目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六大体系,全省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秩序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减少,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全面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建设
(一)加大主要食品产销环节治理。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加强对使用农药、兽药、激素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管和指导,规范种植、养殖行为,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品认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快全省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农药残留产地监测网建设,建立完善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主产县区农残监测点建设并开展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产品药物和添加剂经销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快淘汰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进程,扩大禁止销售和使用范围。在食品加工生产环节,要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制度,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评价,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巩固大米、面粉、酱油、食用油、食醋等5类食品治理成果,基本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其余13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在食品流通环节,要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和经营单位的监管,推行“三绿工程”,推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质量承诺、检测公示、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销毁、公布等制度,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的有效办法,完善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监测办法;要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全面推行猪牛羊定点屠宰和农村屠工制度,清理整顿屠宰场,进行禽类集中屠宰试点;要在餐饮业和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