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资金投入
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资金按照“群众投资投劳和社会筹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进行筹集,积极鼓励个人、单位和外商投资农村供水事业。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自2005年起,省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并集中整合、统筹安排省级以上各渠道资金。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经济欠发达区、严重缺水区、水源污染区的水源工程及主管网工程建设。对主要依靠自身能力完成任务的市、县,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市、县两级财政要列支村村通自来水工程专项资金,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建设资金投入。市、县政府要集中整合各级、各部门、各渠道的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地方水利建设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扶贫资金、转移支付、水资源费、土地出让金等资金,并结合当地情况多方面、多渠道筹集资金。有建设任务的市、县,每年收取的水资源费留成部分用于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的比例不少于40%。
(二)鼓励农民群众投资投劳。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组织农民筹资筹劳建设农村自来水工程。农民集资建设水源及主管网部分的投入可作为股份,参与利润分配。入户工程在自愿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农民自行建设,村民负担仅限入户工程部分。筹资筹劳仅限于村内工程部分,不准上调和转移。对建设入户工程向群众收取的费用,要张榜公示,不准层层加码,不准借村村通自来水的名义,搞各种名目的搭车收费,对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吸引社会资金开发农村供水市场。要放宽农村供水市场准入条件,引入市场机制,积极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组织等供水实体,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外商等社会各界投资农村供水事业。对城市自来水管网向农村辐射工程的实际农村供水量,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免征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要通过法律、经济、行政手段,不断规范城乡一体化供水市场管理和供水主体的运营行为,尽快研究制定依法规范城乡供水市场管理的具体办法。
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增加投放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信贷规模;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供水项目实行优惠贷款,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供水项目,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允许以项目的收益权、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进行贷款。各级政府对用于兴建农村供水工程的贷款,可按同期贷款利率给予连续2年的贴息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