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施品牌战略
(二十三)对新确认的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和出口名牌服务企业,分别由市、区县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十四)对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发展出口名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予以享受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的出口品牌发展资金的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名牌出口企业,质检部门优先予以免检,海关积极提供通关便利措施。
(二十五)鼓励服务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和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八、营造发展环境
(二十六)推动市、区县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积极为现代服务业的小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贷款担保。鼓励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向现代服务业领域投资。对经批准的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十七)鼓励服务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撑;加快制订相关服务标准,支持服务企业参与国际国内竞争。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政府统计、部门统计和行业统计互为补充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健全服务业发展的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政府部门在就业、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等公共服务中应用信用信息,引导和培育征信产品市场,促进和规范信用服务行业的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加快信用制度建设。
(二十八)在政府价格管理中,引导服务业实行差别化收费,体现优质优价,促进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继续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优化本市电价结构,按照国家电价改革的要求,逐步缩小服务业与一般工业电价的差价,最终实现价格并轨。率先在本市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改革试点。
(二十九)设立市、区县两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支持本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信息化改造传统服务业、服务业发展的公共平台、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等重点项目建设和贷款贴息,以吸引社会各类资金投入现代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