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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十)支持服务产品研发,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实计入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按照规定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对符合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要求的现代服务业领域的技术创新项目,可通过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加速其产业化进程。
  四、聚焦重点领域
  (十二)发展金融服务业。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在“上海金融发展资金”中列出专项给予支持。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对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创新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可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新增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交易手续费减征等优惠;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三)支持现代物流发展。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其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运输、仓储等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国家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物流企业,按照规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40%。制订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扩大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对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动漫和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采取资助等方式予以支持。在2008年底前,文化企业对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五)对已脱钩改制的法律、会计、评估等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职工工资可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探索试行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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