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改革开放
(五)对本市现代服务业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按照不同情况,予以享受本市国有企业重大资产重组、本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重组、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等相关政策。外资、民资在参与现代服务业企业的资产重组过程中,对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以及实施关闭、破产等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参与现代服务业国有经济改制过程中,相关的产权交易费、房地产交易和变更手续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按规定实行减免政策。
(六)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抓紧落实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等相关政策,加快教育服务、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领域发展。加快对经营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改造,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经市政府批准转制的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从转制注册之日起,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国有文化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医保定点资格;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试行医保购买专项医疗服务。
(七)各区县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经认定对其购地建设、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相应的地价、房价或租金补贴。
(八)加大本市推进“走出去”战略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本市有实力的各种所有制的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项目贷款贴息。调整优化本市地方外贸扶持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重点鼓励和支持服务贸易重大项目。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后可按规定予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开展服务外包出口,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服务外包出口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予以享受有关扶持出口型企业研发资金和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等优惠政策。
三、推动技术创新
(九)鼓励设计、创意、科技服务等服务业企业、研发机构以及产学研联合体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其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予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