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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四阶段:查漏补缺,巩固提高。2007年初至5月底。
  第五阶段:完善措施,组织自查。2007年6月。
  第六阶段:组织全省检查验收。2007年7月至8月。
  要坚持依法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渡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把坚持原则与群众的实际需要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整治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
  四、严格审批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我省现有渡口中有相当部分未按规定报批,属非法渡口。各地要对辖区渡口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门别类,逐一理清,特别还要区分渔业和农用渡口;对现有具备渡运条件的渡口,要严格按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补办审批手续,确保渡口设置、渡船技术状况符合有关法规要求和标准。对不具备渡运条件、未经批准的非法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分工,严格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渡口、渡船的日常监管,特别是重点水域、重要时段和恶劣天气状况下的安全组织、协调工作。要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和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渡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要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要严肃查处渔船、农用船舶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对船舶相关证件和船员持证情况逐一检查,取缔无证无照船舶,查处违章操作船员。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严惩失职、渎职行为。要加强调研,开拓思路,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渡运的安全投入,确保安全管理经费到位,改善安全监管装备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
  实施“以桥代渡”工程的市要强化措施,在工程完成前,严格按照省交通厅《关于黄河渡运问题的通知》(鲁交运安[2004]15号)要求,落实各方责任,坚持不懈地抓好黄河渡运工作,确保渡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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