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阶段:查漏补缺,巩固提高。2007年初至5月底。
第五阶段:完善措施,组织自查。2007年6月。
第六阶段:组织全省检查验收。2007年7月至8月。
要坚持依法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渡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把坚持原则与群众的实际需要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整治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
四、严格审批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我省现有渡口中有相当部分未按规定报批,属非法渡口。各地要对辖区渡口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门别类,逐一理清,特别还要区分渔业和农用渡口;对现有具备渡运条件的渡口,要严格按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补办审批手续,确保渡口设置、渡船技术状况符合有关法规要求和标准。对不具备渡运条件、未经批准的非法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分工,严格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渡口、渡船的日常监管,特别是重点水域、重要时段和恶劣天气状况下的安全组织、协调工作。要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和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渡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要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要严肃查处渔船、农用船舶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对船舶相关证件和船员持证情况逐一检查,取缔无证无照船舶,查处违章操作船员。严肃事故责任追究,严惩失职、渎职行为。要加强调研,开拓思路,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渡运的安全投入,确保安全管理经费到位,改善安全监管装备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
实施“以桥代渡”工程的市要强化措施,在工程完成前,严格按照省交通厅《关于黄河渡运问题的通知》(鲁交运安[2004]15号)要求,落实各方责任,坚持不懈地抓好黄河渡运工作,确保渡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