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交港航[2005]18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渡运生产安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 (交海发[2005]324号,以下简称《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渡运是人民群众重要的交通方式。我省内河水域渡口众多,为两岸群众来往交流提供了便利,在一些地方,特别是黄河部分河段,渡口已成为两岸群众生产生活的必由通道。渡运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对渡口、渡船实施专项整治势在必行,迫在眉睫。按照《意见》要求,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省交通厅、安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并进行督促检查和验收。各级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平安山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整治目标,制定活动方案
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的基本目标是,在对各辖区渡运情况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通过对渡口营运资质的审批和确认,全面排查渡运存在的隐患和问题,逐一整改完善。要通过2年的集中整治,使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达标率达到100%,逐步建立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为确保整治活动目标的实现,要针对辖区实际,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步骤和措施,明确整治牵头和责任部门,突出整治工作重点,周密部署,完善措施,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活动。
三、明确活动步骤,坚持依法整治
本次活动历时2年,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广泛宣传,全面发动。从现在起至 2005年10月底。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排查隐患。2005年11月至年底。
第三阶段:全力以赴,集中整治。2006年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