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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加快煤矿安全信息化建设步伐。所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根据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议要求,建立健全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2005年12月底前,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在国有重点煤矿要实现矿业公司(矿务局)内联网,在重点产煤县(市、区)要实现县域范围内联网; 2008年实现全省联网,形成安全生产数字化远程监控体系。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网络的日常维护维修,确保系统完好和正常运行。
  建立煤矿安全强制性投入制度。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及有关规定,加强对煤矿企业提取、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情况的监管,重点监管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和使用方向,保障安全费用提足、用好。对国家安排的煤矿安全技改项目,有关部门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按申报计划专款专用。煤矿企业要在每年初将上年度安全费用及配套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备案。
  着力构建全省统一的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系统,提高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抓好本地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健全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好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切实提高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能力。
  四、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加强煤矿安全日常监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对煤矿企业贯彻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标准等情况组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要求其改正;对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应关闭的煤矿,要及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加强煤矿生产秩序监管,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下达超核定能力的生产任务和利润指标。对超核定能力生产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因超核定能力生产引发事故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监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提出职工培训工作规划和目标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要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督促企业加强煤矿职工培训基地建设,提升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煤矿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依法取得任职资格,煤矿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矿生产、安全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煤矿从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
  加强煤矿矿长履行安全职责监管,建立煤矿矿长任职资格动态评价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可建议矿长资格证管理部门吊销其矿长任职资格。被吊销矿长任职资格的,不得再担任煤矿矿长职务。在选拔、任用煤矿矿长时,应征求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对所辖煤矿安全的监管情况,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煤矿矿长履行安全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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