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市及重点产煤县(市、区)要建立专职煤矿安全稽查行政执法队伍,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并赋予与其行政执法责任相适应的法律地位。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及其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从所监管煤矿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要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完善煤矿安全联合执法机制,杜绝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提高执法实效。
二、严格煤矿准入管理
严格办矿标准,坚持煤矿安全监管和事故预防工作关口前移。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的规定应该关闭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具体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煤矿必须达到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要求。做好中小型煤矿的整合、改造工作,不再建设年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煤矿。至2008年底,年核定生产能力在9万吨以下的煤矿要全部退出市场。
各市、县(市、区)要加大对关闭煤矿的巡回检查和监控力度,对擅自恢复生产的,按国务院特别规定从严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各类煤矿,各市、县(市、区)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要依法组织制订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督促煤矿企业特别是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和煤矿矿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着力构建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把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政府履行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健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重点排查治理国务院特别规定指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对经排查确认的各类事故隐患,要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和《
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从严追究责任。
继续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各地要组织制订本地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所属煤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坚持分类指导,抓紧制定矿井技术改造规划。省属煤矿要瞄准世界先进水平,加快矿井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市属及以下煤矿要学习借鉴省属煤矿的做法,加快采掘机械化和支护钢铁化进度。要抓好全省煤矿科技成果50项重点项目的推广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涉及煤矿安全等11个方面的技术攻关。依照全省煤矿安全生产3年目标规划和全省煤矿2005年及“十一五”技术改造规划要求,引导和鼓励煤矿企业狠抓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采用先进适用的装备和技术,提高职工素质和管理水平,从整体上增强煤矿防灾抗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