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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5]7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进一步理顺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和落实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政府监管,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和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要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顺畅、管理到位的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调整充实煤矿专业人员,保障监管机构的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形成对本级政府负责,受上级部门监督、指导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省煤炭管理部门行使全省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履行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办矿、谁管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各产煤市、县(市、区)政府要把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确定本级政府所属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做出具体规定,明确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落实对所辖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
  省煤炭管理部门对省属煤矿实施安全监管,对产煤市、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产煤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及本级政府的要求,制定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规划,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切实把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落到实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检查和依法查处所辖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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