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法,进一步整顿规范路面行车秩序
(一)严厉打击超速和客车超员载客等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各级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超速、超载、占道行驶、违法变道、无牌车辆上路行驶、无证驾驶、骑乘两轮摩托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或降格处理。要重点针对机动车超速行驶和客车超员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力争使由这两类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减少。公安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梳理因超速导致死亡事故突出的道路,确定市和县(市)、区重点治理路段,制定具体整治目标。要加快在国道、省道主干线及其地市际交界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超速的公路电子监控设备。要针对超速驾驶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采取设立固定、流动监测点等措施,有效查纠和遏止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公安、交通部门要联手查处公路客车超员载客违法行为,在公安部门对驾驶人进行相应处罚后,交通部门要依法对车主和运输单位进行严格处理。
(二)突出重点区域和路段加大路面管控。各级公安等部门要以交通流量大的国省道主干线、高等级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事故多发路段为重点管控区域,以机动车超速、超载、超员,强行超车、会车,酒后、无证驾车,违法停车,货车、拖拉机、低速货车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重点监控对象,严格执法、严格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事故预防为重心,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合理安排警力,强化路面勤务,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民警的上路率和管事率。对辖区交通流量大、事故易发路段要采取错时联合勤务等手段实施重点监控管理。在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时要及时采取针对性、实效性强的管理措施,调整警力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行车安全。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客运车辆驾驶人违法信息抄告制度,及时将有关违法信息抄告给交通部门。今后凡因客运车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开展责任倒查时,如发现对其交通违法信息未按规定进行抄告或抄告后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及时给予停运等处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马路市场”治理整顿力度。工商、城管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依法取缔各类“马路市场”,防止因占道经营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对占道经营的“马路市场”要限期搬迁;对已经建好的农贸市场,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群众入场经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四)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等设施。各级交通、公安、建设等部门要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参照公安部等下发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指南》和《推荐新增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种类》等文件,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对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信号灯设置的排查和完善工作,确保达到规范、合理和安全的要求。特别是要尽快完善一、二级国省道干线公路的限速标志、让行标志标线以及城市指路标志和限速标志,加快让行标志和事故多发点段标志设置,在国、省道干线交叉路口的支路进入主路处,逐步设置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标志、减速带等设施。同时,抓紧对三级(含)以下公路“夜间客运车辆禁止通行”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排查,尚未设置禁行标志的,要立即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