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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严把驾驶人考试关和发证关。公安、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驾驶人考试制度,严格考试程序,保证考试质量。要逐步实行考试员等级管理和考试权限设定制度,修订完善《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驾驶人考试行为。建立考试员认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使用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员,在考场公开考试员名单,组织考试员异地交叉监考。使用驾驶人考试规定车型,按规定执行必考项目和统一的考试合格标准。提高考试难度,增加路考比重,引进或开发计算机路考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并记录考试成绩。组织考试监督小组,对驾驶人考试质量进行抽查。农机部门要比照汽车驾驶人的考试办法,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三)发挥车辆保险在驾驶人安全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公安、保险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信息沟通,加快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事故信息、交通违章信息与车辆保险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探索实施机动车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与车险保费相挂钩,充分发挥保险费率(价格)对道路交通事故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结合即将出台实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争取尽快联合出台《关于实行全市统一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机制的公告》,用费率杠杆促使运输单位和车主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的责任心。
  (四)加强机动车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经贸、工商、质检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严格依法查处。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改装行业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擅自改装车辆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要建立完善报废车辆信息库,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主管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制度,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解体。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法改装、技术等级不合格的车辆和报废回收车辆上路行驶。对有拼装、销售报废车辆等违法行为的回收部门,一经查实,立即查封,并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强化新车注册登记管理和拖拉机源头管理。公安、农机等部门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规定,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国家有关标准核发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农机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拖拉机登记制度,严格拖拉机登记、牌证核发,严禁违规异地发牌发证。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国家标准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进行检验,严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拖拉机发放牌证。对当前已经在用的“大吨小标”拖拉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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