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县乡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针对当前县乡和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态势,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县乡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把加强县乡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乡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继续加强县乡和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社会化工作力度,积极推广聘用各类道路交通协管员和路口管理员。进一步整合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力量,创新工作思路,理顺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农村道路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
(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公安、交通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情况通报机制,主动将交通安全情况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做到信息共享,特别是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一些重大问题、重要工作,要加强研究协商,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在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要将辖区本季度事故预防工作总结(包括工作情况、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和下季度的工作计划(年终报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的年度及第一季度工作计划)报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政府的报告要作出评价,督促各级政府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四)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制度。对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以及交通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而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负有责任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
(五)严格实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3年以内驾龄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要对驾校培训和车管所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凡有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突出源头,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车辆安全管理
(一)加强驾校培训质量监管。公安部门每月要向交通部门通报驾驶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的考试合格率以及驾龄在3年以内驾驶人的交通事故(死亡事故)、违法情况。交通、农机部门对驾校培训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每月驾驶人考试情况分析资料,每季度对驾校的培训质量进行评价。各驾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落实教学培训要求,严禁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和教学质量或只收钱不培训。交通、农机部门要制定教练员资格标准,严把驾校教练员从业资格关。符合条件的,向省级交通、农机部门申请颁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件,并向公安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理出教练员队伍。同时,各驾校还应根据教练员经手培训的驾驶人考试合格率、肇事率以及学员对教学水平评议等情况,设立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进一步促进教学培训质量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