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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在分别完成对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推荐人选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初评后,应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提交的初评结果,分别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初步名单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初步名单及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的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要在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公告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进行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应当由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通过;市科技创新推动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应当由参加表决的二分之一以上评审委员通过。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对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进行陈述或答辩。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项目和奖励人选进行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奖励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书。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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